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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信考试须知之二:《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(节选)

编辑:程紫丹  预审:博达-刘亚芸   发布时间:2014-12-24 点击数:
诚信考试须知之二:《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(节选)

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(包括考试、考查、测验等),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,除本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,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违反考场纪律(如随意走动、大声喧哗、不按规定清场等)不听劝阻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作弊或协同作弊者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代考者和被代考者,组织作弊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造成影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,经教育不改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加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;
(二)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;
(三)对检举人、证明人进行威胁或实施报复者。
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者,给予下列附加处罚:
(一)取消受处分学年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评优资格和国家助学贷款、困难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;
(二)本科学生受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者,不授学位,受记过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且有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者,可按《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事实要清楚,依据要明确,材料要齐全,处分要适当,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、申诉。申诉程序按《安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和报批。
(一)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、教务处、研究生学院共同负责,根据违纪情况分别由学生工作处、教务处、保卫处、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;
(二)对学生进行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时,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,经有关部门审核后,以学校名义行文;如学院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,报学校讨论决定;
(三)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,由学院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,提出处分意见,经有关部门审核后,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;
(四)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上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,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,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,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,按报批程序进行处分,审核部门负责检查监督,必要时审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。
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及时,无特殊情况,应在事发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。处分决定应进行公布。
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。但对受严重警告(含严重警告)以下处分者,若在受处分后没有再违反纪律,且表现突出,可在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,评议合格的,处分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。


添加者:程紫丹 | 添加日期:2014-12-24 | 审核者:余妍霞 | 审核日期:2014-12-29 | 点击:8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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